旧楼加装电梯发生安全事故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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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微改造不断推进,许多老楼都加装了电梯。请问,一些没有物业管理的旧楼加装电梯,后续发生安全事故,该由谁负责?如果电梯公司倒闭了,又该谁负责?
解答人:谢烨蔓[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事;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颁布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1.3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2.1条规定:“2.1.1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2.1.2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根据上述规定,电梯的生产单位对于电梯安全涉及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若生产单位已经注销登记(倒闭),则需区分不同情形追究责任。例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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